包頭市供熱條例 第一章
包頭市供熱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包頭市供熱條例
(2010年3月13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2010-5-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設計、經營、工程建設、設施管理維護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熱力系統(以下簡稱供熱管網)以集中供熱、分散供熱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四條 供熱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保障供熱、規范服務、促進節能、保護環境的原則。
本市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嚴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熱管理機構對本市供熱行業實施日常管理。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供熱管理部門(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供熱管理工作。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負責其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研究、開發、推廣和有計劃地應用供用熱新能源、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加快推行分戶計量用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