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供熱專項規劃。
供熱專項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專家論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后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其他旗縣區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地區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
規劃確定的熱源、熱力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九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永久性燃煤供熱鍋爐。
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需要供熱的,應當實行區域集中供熱;在區域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前兩款規定范圍內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制定計劃,進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經供熱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承擔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執業資格,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供熱以及計量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相應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涉及供熱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提供供熱計量、采暖方式、審查合格的供熱設施施工圖和與供熱單位簽訂的供用熱合同等資料,經供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審核意見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需要供熱單位供熱的,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并征得熱源單位同意,按照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分戶控制計量的施工圖,否則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熱管網供熱的,室內供熱設施應當按照供熱分戶控制計量方式設計和施工,推行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
現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單管循環管網供熱的,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方案,編制技術規程,逐步組織推行供熱分戶控制計量改造工程。
熱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第十七條 涉及供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供熱分戶控制計量工程內容,并邀請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單位應當查驗供熱設施是否合格。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工程檔案。